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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优先审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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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优先审批的利好 | 体系核查优先 审评审批优先 专项交流 |
| | 二、申请优先审批的相关要求 |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: (1) 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; (2)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; (3)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,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; (4) 专用于儿童,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; (5) 临床急需,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。 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。 对于其他应当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,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泛听取意见,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再确定是否予以优先审批。 以上所提及医疗器械均需属于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。 |
| | 三、审批流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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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四、TIPS |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,器审中心在收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,对相关意见进行研究,并将研究意见告知申请人和提出异议方。 器审中心经审核不予优先审批的,将不予优先审批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申请人,并按常规审批程序办理。 |
| | 相关链接(下载) |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(2016年第168号)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(试行)的通告(2017年第28号) 关于《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》的说明(2016年10月26日 发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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